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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南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南平市新国泰保健用品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684号原告南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振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建民,福建胜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继旋,福建胜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平市新国泰保健用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新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新国泰保健用品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在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詹婉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林亨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