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一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学坤与青岛市崂山区海丽花园北苑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坤,青岛市崂山区海丽花园北苑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662号原告王学坤。委托代理人李守焕,系山东铭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海丽花园北苑业主委员会,地址崂山区同安路917号海丽花园。负责人何柠,系青岛市崂山区海丽花园北苑业主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坤诉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海丽花园北苑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坤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学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一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