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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襄阳腾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北亚涛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228号原告襄阳腾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腾辉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松鹤路13号。法定代表人朱运方,腾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辉,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亚涛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下称亚涛公司),住所地宜城市宜远路。法定代表人张文涛,亚涛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腾辉公司与亚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腾辉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愿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腾辉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547.50元,由原告腾辉公司负担。审判员何永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罗瑞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