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与三众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三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商初字第168号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大桥西248号。法定代表人孙和平。委托代理人张跃清,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朝理。被告三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区广贤路97号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众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8元,减半收取13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 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