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终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终字第00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莲云乡腾云村将军路(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昌稳,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建设东路25-33号。负责人:胡弘波。上诉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二初字第005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虽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但本案另一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据此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书 庆代理审判员 方 正代理审判员 江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玲(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