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瞿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235号原告瞿某,女。被告戴某,男。原告瞿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太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瞿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瞿某负担。审判员 刘太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