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北茂弘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吴礼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茂弘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吴礼顺,管清,张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537号原告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26号,现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澳门路213号金冠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栾盛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栋(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湖北茂弘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吴礼顺,董事长。被告吴礼顺。被告管清。被告张立。本院受理原告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公司)诉被告湖北茂弘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弘公司)、吴礼顺、管清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在审理中查明,2014年1月6日茂弘公司(甲方)与中州公司(乙方)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在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纠纷,有关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上载明的乙方住所地为武汉市建设大道715号银泉大厦12楼,该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应由签订协议时乙方住所地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肖珍荣人民陪审员 石 俊人民陪审员 丁凤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代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