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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行终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蔡安娃诉汝阳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安娃,汝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洛行终字第1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安娃,又名蔡平安,男,1951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委托代理人聂荣,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家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汝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汝阳县人民路。法定代表人潘峰,代县长。委托代理人陈营举,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耀武,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蔡安娃不服洛阳市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汝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一、撤销洛阳市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汝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汝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诉讼费用暂不结算。审判长  张艳红审判员  叶乃君审判员  任海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冀雅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