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特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渝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友文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驳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渝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友文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七十条,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特字第00021号申请人重庆渝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22号1栋16层,机构代码:57482593-3。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大海,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友文,男,汉族,1965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王传胜,男,汉族,1966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2015年7月20日,申请人重庆渝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汇担保)向本院申请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杨友文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合阳大道532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为204房地证2014字第027**号)并就所得的价款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其中代偿本金为1000万元,代偿利息372488.78元;以10372488.78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优先受偿。审查中,被申请人杨友文提出异议,认为:《抵押反担保合同》不属实,该《抵押反担保合同》上“杨友文”的签字并非其本人签字。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被申请人杨友文对申请人渝汇担保的申请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初步证据,经审查,其已涉及对实现担保物权的实质性争议。综上,申请人渝汇担保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不予准许。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七十条、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重庆渝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渝汇担保负担。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有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