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15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艳松与沈阳市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松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1503-1号原告:张艳松,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振革,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诗园,系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文飞,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张艳松诉被告沈阳市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聂雪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李海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聂雪主审,人民陪审员张兰英参加评议,继续对该案件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海鸿审 判 员 聂 雪人民陪审员 张兰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妤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