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2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徒功勤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徒功勤,南京市溧水区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2748号原告徒功勤,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崇文路86号。法定代表人:陈水。委托代理人王贤伟,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响,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徒功勤诉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徒功勤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南京市溧水区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徒功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申请免交诉讼费,本院已同意)审 判 员 程美霞人民陪审员 李华明人民陪审员 陈雪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戴 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