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封丘县王村乡汪贾村村民委员会与汪守福、汪守芳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2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封丘县王村乡汪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汪守芳,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汪建岭,该村委委员。委托代理人:XX禄,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汪守福,男,汉族,1954年9月24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汪守芳,男,汉族,1953年8月29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再审申请人封丘县王村乡汪贾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汪贾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汪守福、汪守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汪贾村委会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2006年1月12日新乡市黄河标准件厂(以下简称黄河标准件厂)与汪守福签订的协议,是在汪守福严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汪守芳被迫私自签订,未经汪贾村民主议定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2.涉案土地属于汪贾村委会集体所有,协议上书写的“占该村三队地5.3亩”,与事实不符。3.涉案协议系汪守芳与汪守福恶意串通所签订,黄河标准件厂对涉案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协议内容损害了汪贾村村民集体利益,应为无效。(二)生效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被告应为黄河标准件厂,一、二审法院均将汪守芳与汪贾村委会列为被告,诉讼主体错误,应驳回汪守福的诉讼请求。汪守福提交意见称:协议上已写明涉案土地系汪贾村三组所有,该协议所附条件已成就,应将涉案土地交由汪守福使用。生效判决结果正确,请求驳回汪贾村委会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关于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问题。2006年1月12日黄河标准件厂与汪守福签订的协议,加盖有汪贾村委会印章,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汪贾村委会称该协议是汪守芳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未提交证据证明。汪贾村委会与黄河标准件厂签订的涉案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年,该合同至今仍未到期,生效判决判令汪贾村委会按照协议约定返还汪守福5.3亩土地并支付租赁费并无不当。(二)关于生效判决程序是否违法、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汪贾村委会作为黄河标准件厂的主管部门,在该厂注销时,汪贾村委会明确表示黄河标准件厂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其承担,故将其列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生效判决适用法律也无不当。涉案合同到期后的相关事宜,可另行解决。综上,汪贾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封丘县王村乡汪贾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代理审判员 孙慧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