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3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梁艳红与被告黄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艳红,黄岳,韩东升,滕州市金道出租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3274号原告:梁艳红,女,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黄岳,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韩东升,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滕州市金道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荆河西路7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艳红与被告黄岳、被告韩东升、被告滕州市金道出租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艳红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岳、被告韩东升、被告滕州市金道出租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艳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艳红撤回对被告黄岳、被告韩东升、被告滕州市金道出租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梁艳红负担。审判员 闫红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秀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