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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3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梁艳红与被告黄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艳红,黄岳,韩东升,滕州市金道出租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3274号原告:梁艳红,女,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黄岳,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韩东升,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滕州市金道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荆河西路7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艳红与被告黄岳、被告韩东升、被告滕州市金道出租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艳红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岳、被告韩东升、被告滕州市金道出租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艳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艳红撤回对被告黄岳、被告韩东升、被告滕州市金道出租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梁艳红负担。审判员  闫红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秀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