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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汤庆妹与王绪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庆妹,王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汤庆妹。被执行人王绪红。申请执行人汤庆妹依据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4日申请执行王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梁仲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被执行人王绪红于2015年4月1日主动履行5000元,尚余35000元及利息未履行。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绪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绪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应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进审 判 员  李 彬代理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伟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