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蔡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883号原告:蔡某,女,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崔某,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在立案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王其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梦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