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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民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田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汾民执字第165号申请人王某,山西省汾阳市城内汾平路建国轮胎行。被执行人田某。王某申请执行田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4)汾民初字第88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田某应归还申请人借款75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汾民初字第88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王秉瑞执行员  谭曰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世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