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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民二终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鑫与陈细萍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民二终字第00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鑫。委托代理人贾继斌,阳新县文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细萍。委托代理人刘合安,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鑫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4)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鑫(原审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细萍起诉和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鑫撤回对陈细萍起诉和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新县人民法院(2014)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鑫撤回对陈细萍的起诉和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096元,减半收取20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96元,减半收取2048元,均由陈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柴卓审判员郭生俊代理审判员南又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黄显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