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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延边兴旺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史鹏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兴旺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史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延边兴旺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明,该公司职员。被告史鹏,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兴旺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史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兴旺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兴旺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9元,减半收取864.50元,由原告延边兴旺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英华审 判 员  宫英东代理审判员  滕柏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