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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金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世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世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金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廖彦,男,该企业负责人。被执行人张世均,男,汉族,1970年5月14日生,、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4)黔金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了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世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世均应偿还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6000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1497.00元、执行费800.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张世均下落不明,经查无银行存款余额,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世康审判员  武 勇审判员  孙 迅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顺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