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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终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新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华群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新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市华群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许国荣,许小,苏州东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蔡玉明,江苏三石电器有限公司,苏州太石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华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华创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市华群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张建华,许国芳,苏州新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1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98号。法定代表人吴志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新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郭新东路。法定代表人陆振荣,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苏州市华群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上供路38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原审被告许国荣。原审被告许小男。原审被告苏州东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胥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玉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蔡玉明。原审被告江苏三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曹丰路。法定代表人蔡玉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苏州太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胥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玉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苏州华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上供路388号。法定代表人章建伟。原审被告苏州华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上供路38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春。原审被告苏州市华群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上供路38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原审被告张建华。原审被告许国芳。原审被告苏州新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98号2005号。法定代表人魏良。原审被告华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98号2801室。法定代表人季建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吴中区新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州市华群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许国荣、许小男、苏州东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蔡玉明、江苏三石电器有限公司、苏州太石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华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华创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市华群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张建华、许国芳、苏州新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度商初字第0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岚审 判 员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  李晓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丹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