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一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沈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1031号原告沈某,女。被告曹某某,男。原告沈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鹏翀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年浩、人民陪审员金一川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3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儿曹珈铭(2004年6月17日出生)。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我于2014年6月10日向法院起诉过离婚,后撤诉,至今已过半年,但这期间夫妻感情仍不见好转,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儿曹珈铭(2004年6月17日出生)。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6月5日起诉过离婚,后撤诉,至今已过半年,现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只要双方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多考虑家庭的利益,克服自身缺点,是能够重归于好的。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鹏翀代理审判员 年 浩人民陪审员 金一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