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555号原告杨某,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柘荣县。被告陆某,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柘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黄姚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张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