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镜执字第0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039-2号申请人黄某,女,1980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2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芜湖分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