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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支祥与黄永祥、上海恒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994号原告:朱某,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潘定凯,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晓军审 判 员  余 洋人民陪审员  邵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