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辖终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上诉人张某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1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户籍及工作单位均在市南区,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张某自认其经常居住地在青岛市市北区海伦二路13号201户,故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