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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钱海云与朱海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海云,朱海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2638号原告:钱海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渊、王政刚,浙XX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海天。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海云诉被告朱海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海云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 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沈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