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一初字第02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228号原告:余某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钟某某,女,住址同上。原告余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撤回离婚诉讼,其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永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伦娇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