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2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228号原告:余某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钟某某,女,住址同上。原告余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撤回离婚诉讼,其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永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伦娇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