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329号原告张美兰。委托代理人沈会,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章似。被告毛月娟。被告陈莉。被告陈林。被告陈玉华。被告陈嘉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兰与被告陈章似、毛月娟、陈莉、陈林、陈玉华、陈嘉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3.15元,减半收取101.58元,由原告张美兰负担。审判员 严林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奚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