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洪行非诉审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怀化市洪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韩冬梅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化市洪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韩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洪行非诉审字第6号申请人怀化市洪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怀化市洪江区新民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0664287-2。法定代表人邓雄,该局局长。被申请人韩冬梅,女,汉族,湖南省洪江人,无职业。申请人怀化市洪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洪江区计生局”)作出洪江区征决(2014)X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送达给被申请人韩冬梅。2015年8月3日,洪江区计生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韩冬梅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告知听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申请听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洪江区征决(2014)X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韩冬梅于2011年9月14日合法生育一个男孩,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离婚后于2014年5月2日无生育证生育一个女孩,并拒绝提供第二个孩子父亲的信息;被申请人无固定工作岗位。申请人经调查核实后,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了洪江区征决(2014)X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韩冬梅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6996元。被申请人逾期未交纳社会抚养费。本院认为:洪江区计生局对韩冬梅作出计生行政征收行为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具有拘束力。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主动履行该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怀化市洪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洪江区征决(2014)X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朱长安审 判 员 李军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浩峰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