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浙XX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浙XX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同家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浙XX旅商贸有限公司,浙XX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岛石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美伦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电声有限公司,帅新武,陈郭琴,张锡统,余元高,王爱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78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代表人:张松平。委托代理人:周宝林,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XX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帅新武。被告: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锡统。被告:杭州同家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武。被告:浙XX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郭琴。被告:浙XX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帅峰。被告:杭州岛石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帅新武。被告:杭州美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锡统。被告:杭州电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锡统。被告:帅新武。被告:陈郭琴。被告:张锡统。被告:余元高。被告:王爱武。本院在审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浙XX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同家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浙XX旅商贸有限公司、浙XX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岛石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美伦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电声有限公司、帅新武、陈郭琴、张锡统、余元高、王爱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金 皓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人民陪审员 周 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