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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岳执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陆燕与储德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燕,储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岳执字第153-2号申请执行人:陆燕。委托代理人:操声富(系陆燕丈夫)。被执行人:储德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1999)岳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于1999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储德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储德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储德祥银行存款295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严贤柱审 判 员 方诗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