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霞法民二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湛江市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湛江市霞山区图强商铺租赁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区图强商铺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民二初字第130号原告湛江市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露,经理。被告湛江市霞山区图强商铺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日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霞山区图强商铺租赁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批准受理费的减、缓、免交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许荣春审 判 员 黄细曼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