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沈阳润银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与段迎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润银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段迎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556号原告沈阳润银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丽娜,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段迎军,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润银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段迎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润银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润银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郭景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