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1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北京市建工锅炉压力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徐顺章、北京凌翔物资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建工锅炉压力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顺章,北京凌翔物资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00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建工锅炉压力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逸园1号。法定代表人郭延红,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顺章,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原审被告北京凌翔物资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德外苇子坑安翔里1号。法定代表人郭丰。上诉人北京市建工锅炉压力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顺章、原审被告北京凌翔物资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90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建工锅炉压力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市建工锅炉压力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京市建工锅炉压力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公告费560元,由北京凌翔物资公司负担(北京市建工锅炉压力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北京凌翔物资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后7日内转交给北京市建工锅炉压力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案件受理费416元,由北京市建工锅炉压力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08元,由北京市建工锅炉压力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宫 淼代理审判员 龚勇超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艳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