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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钦峰、王法怀与王钦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钦峰,王法怀,王钦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353号原告:王钦峰,男,194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王法怀,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钦峰之子。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代宝森,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钦环,男,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法远,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钦环侄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钦峰、王法怀与被告王钦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钦峰、王法怀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钦峰、王法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钦峰、王法怀负担。审 判 长  刘龙海审 判 员  王全印人民陪审员  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关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