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小明与周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明,周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893号原告陈小明。被告周成。原告陈小明与被告周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小明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质量信誉保证金10万元;2、被告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补偿原告利息损失,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月息2000元,18个月共计36000元;3、按合同约定补偿原告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成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1、陈小明经朋友介绍认识周成。2013年9月15日,陈小明与周成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清包协议》,约定将安仁雄森豪庭3栋商住楼工程承包给陈小明,陈小明在签订合同时缴纳质量信誉金100000元,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月未能进场施工,周成应退还陈小明已交质量信誉金并补偿50000元等。2、《建筑工程劳务清包协议》签订后,陈小明于2013年9月16日、17日通过银行转账分三次共计向周成支付100000元质量信誉金。3、陈小明向周成缴纳质量信誉金后,到期未能进场施工,陈小明其后自行调查得知,安仁雄森豪庭3栋商住楼工程实际承包人并非周成,遂要求周成退还其支付的质量信誉金。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一、周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二、周成、陈小明均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清包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无效;陈小明要求周成返还已经支付的质量信誉金1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陈小明缴纳质量信誉金后,非因其自身因素进场施工所涉项目,其要求周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符合情理,予以支持;陈小明未举证证明其实际受到的损失,其要求周成补偿50000元,缺乏合法的合同依据及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周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陈小明质量信誉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9月15日起至退还之日止以本金100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陈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580元,由被告周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萍萍人民陪审员 王小利人民陪审员 马明秋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 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