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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新位与刘跃国、介少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位,刘跃国,介少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张新位,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2日,住陕县。被告刘跃国,男,汉族,成年,农民,住陕县。被告介少平,男,汉族,成年,农民,住陕县。本院在登记立案原告张新位与被告刘跃国、介少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新位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铁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欣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