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新位与刘跃国、介少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位,刘跃国,介少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张新位,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2日,住陕县。被告刘跃国,男,汉族,成年,农民,住陕县。被告介少平,男,汉族,成年,农民,住陕县。本院在登记立案原告张新位与被告刘跃国、介少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新位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铁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欣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