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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福建旭日丰贸易有限公司、林晓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建旭日丰贸易有限公司,林晓峰,黄建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277号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负责人唐宏文,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裕文,福建天凯(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庆平,福建天凯(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旭日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郑晓红。被告林晓峰,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黄建萍,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福建旭日丰贸易有限公司、林晓峰、黄建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福建旭日丰贸易有限公司、林晓峰、黄建萍价值12194167.74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福建旭日丰贸易有限公司、林晓峰、黄建萍价值12194167.74元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华玲人民陪审员  汪德聪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