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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乾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乾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祁刑初字第00054号公诉机关祁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乾呈(曾用名刘前程),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余庆县,汉族,无业,住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被告人刘乾呈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被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刘乾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经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祁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祁门县看守所。辩护人何世坤,安徽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祁门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乾呈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交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乾呈及其辩护人何世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初,被告人刘乾呈通过QQ与黄山市的吸毒人员徐某联系,询问徐某是否要购买冰毒,并让徐某给其介绍吸毒人员。徐某让刘乾呈给自己带10克,刘乾呈在QQ上答应徐某称“直接给你带2000元的,到时候我多装几个就是了”。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刘乾呈与周某(另案处理)携带冰毒搭乘大巴车从浙江省瑞安市来到安徽省黄山市,下高速后二人入住休宁县“利民宾馆”8202房间,之后二人赶到屯溪区天竺商务酒店附近与徐某见面。当日18时许,刘乾呈、周某将准备交易冰毒藏匿于天竺商务酒店斜对面皖J×××××汽车车底,然后与徐某见面。徐某将刘乾呈和周某带至出租房内,刘乾呈问徐某说好的2000元钱是否准备好了?徐某回答说没有,二人商定次日再付款。后刘乾呈、周某便带徐某前往天竺商务酒店斜对面车辆停放处捡拾冰毒。在天竺商务酒店门口,徐某发现有疑似警察盯梢便随即溜走。刘乾呈用手机将皖J×××××车拍照后通过QQ发给徐某。晚21时许,刘乾呈独自回到天竺商务酒店,在皖J×××××车底捡拾冰毒时被蹲守公安民警抓获。2014年12月17日,在对刘乾呈、周某二人入住的休宁县“利民宾馆”8202房间搜查时,从刘乾呈所有的旅行箱内查处黑色电子秤一个;从一台自动麻将机内查出一个透明胶布包裹的男士润唇膏包装盒,盒内装有毒品19.6克(毛重)。经黄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从刘乾呈处缴获的白色晶体状物品及刘乾呈、周某所住休宁县“利民宾馆”8202房间搜出的白色冰晶状物品中,均检测出了甲基苯丙胺,总净重30.9克。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下列证据:毒品照片、电子秤一台、手机一部;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表和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记录、扣押清单、疑似毒品物称重记录、随案移送清单、收缴毒品收据等书证;黄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和照片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证人周某、徐某、李某、鲁某的证人证言;被告人刘乾呈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乾呈贩卖毒品30.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乾呈当庭自愿认罪,但对公诉机关指控从其和周某入住的休宁县“利民宾馆”8202房间内查出的毒品19.6克进行辩解,称不是自己的;对缴获的毒品约12克,认为是犯罪未遂;对其他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在休宁县“利民宾馆”8202房间的一台自动麻将机内搜查出的毒品19.6克(毛重),无充分证据证实为被告人刘乾呈所贩卖的毒品。2.从皖J×××××汽车底缴获的毒品净重应为11.7克,即被告人刘乾呈所贩卖毒品的数额应为11.7克。3.被告人刘乾呈在向吸食毒品人徐某贩卖毒品时,由于被告人刘乾呈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被告人刘乾呈自愿认罪请法庭从轻处罚。5.被告人刘乾呈以贩养吸、贩卖毒品纯度极低、患××病,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刘乾呈患××病的病历、诊断书、医疗费票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初,被告人刘乾呈通过QQ与黄山市的吸毒人员徐某联系,询问徐某是否要购买冰毒,并让徐某给其介绍吸毒人员。徐某让刘乾呈给自己带10克,刘乾呈在QQ上答应徐某称“直接给你带2000元的,到时候我多装几个就是了”。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刘乾呈与周某(另案处理)携带冰毒搭乘大巴车从浙江省瑞安市来到安徽省黄山市,下高速后二人入住休宁县“利民宾馆”8202房间,之后二人赶到屯溪区天竺商务酒店附近与徐某见面。当日18时许,刘乾呈、周某将准备交易冰毒藏匿于天竺商务酒店斜对面皖J×××××汽车车底,然后与徐某见面。徐某将刘乾呈和周某带至出租房内,被告人刘乾呈还提供冰毒三人共同吸食,刘乾呈问徐某说好的2000元钱是否准备好了?徐某回答说没有,二人商定次日再付款。后刘乾呈、周某便带徐某前往天竺商务酒店斜对面车辆停放处捡拾冰毒。在天竺商务酒店门口,徐某发现有疑似警察盯梢便随即溜走。刘乾呈用手机将皖J×××××车拍照后通过QQ发给徐某。晚21时许,刘乾呈独自回到天竺商务酒店,在皖J×××××车底捡拾冰毒时被蹲守公安民警抓获。2014年12月17日,在对刘乾呈、周某二人入住的休宁县“利民宾馆”8202房间搜查时,从刘乾呈所有的旅行箱内查处黑色电子秤一个;从一台自动麻将机内查出一个透明胶布包裹的男士润唇膏包装盒,盒内装有毒品19.6克(毛重)。经黄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从刘乾呈处缴获的白色晶体状物品及刘乾呈、周某所住休宁县“利民宾馆”8202房间搜出的白色冰晶状物品中,均检测出了甲基苯丙胺,总净重30.9克。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电子秤一台、手机一部,证实被告人刘乾呈为贩毒所使用的工具;2.毒品照片,证实为被告人刘乾呈在皖J×××××车底捡拾冰毒时被蹲守公安民警抓获所贩卖的毒品;3.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表和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乾呈具有刑事责任能力;4.受案登记表,证实侦查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刘乾呈有重大贩毒嫌疑,立为刑事案件侦查。5.被告人刘乾呈被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2月16日晚21时许,刘乾呈独自回到天竺商务酒店,在皖J×××××车底捡拾冰毒时被蹲守公安民警抓获。6.扣押清单,证实扣押了电子秤一个、包装盒一个、毒品疑似物一颗、毒品疑似物一袋、疑似冰毒一袋、银行卡一张、手机一部;随案移送清单,光盘二十二张、电子秤一个、毒品疑似物一颗、银行卡一张、手机一部。7.疑似毒品物称重记录,证实2014年12月17日22时,侦查员许志勇、倪乐承,对在“利民宾馆”8202房间自动麻将机内查出的毒品疑似物进行称重,鲁某、周某在场;经称量,该毒品疑似物净重19.2克。8.收缴毒品收据,证实祁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送交冰毒小袋净重11.7克(经当场称量毛重13.5克)、袋净重19.2克(经当场称量毛重31.2克)。9.祁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说明,2014年12月6日晚,犯罪嫌疑人刘乾呈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我局抓获,经搜查,民警起获了冰毒及相关物证。后因案件办理需要,我队民警将扣押物品中的卫生纸(包裹12克冰毒)、包装盒(19.2克冰毒的“蕾琪”牌润唇膏盒)、透明包装袋(包裹19.2克冰毒)送往黄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检验卫生纸、包装盒上、透明包装袋上是否有嫌疑人DNA及手印)。卫生纸、包装盒、透明包装袋现存放于黄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10.鉴定文书,2014年12月6日晚,从刘乾呈处缴获白色冰晶状物品一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4年12月17日晚,在刘乾呈、周某所住休宁县利民宾馆8202房间,搜出白色冰晶状物品一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1.辨认笔录,2014年12月30日,证人徐某从被辨认照片列表中辨认出刘乾呈、周某就是二名贩卖冰毒的外地人;2014年12月30日,证人李某分别从被辨认照片列表中辨认出刘乾呈、周某就是2014年12月16日入住“利民宾馆”8202房间的人。12.搜查笔录,2014年12月17日21时40分至2014年12月17日23时10分,公安机关在见证人鲁某的见证下(周某全程在场),对休宁县海阳镇“利民宾馆”8202房间进行搜查,在被告人刘乾呈所有的花色旅行箱内搜查出一台黑色塑料电子秤。另在房间内自动麻将机盖板下搜查出一个“酷感型动”男士润唇膏包装盒,盒内有毒品疑似物两样,一样内有红色颗粒,经现场称重毛重0.1克;另一样用透明包装袋包装,经现场称重净重19.2克。13.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刘乾呈、周某所住休宁县利民宾馆8202房间,查获一台黑色塑料电子秤、一个“酷感型动”男士润唇膏包装盒。14.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刘乾呈与徐某通过QQ进行联系,刘乾呈用手机将皖J×××××车拍照后通过QQ发给徐某,贩卖冰毒的事实;被告人刘乾呈到天竺商务酒店,在皖J×××××车底捡拾冰毒时被蹲守公安民警抓获的经过。1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刘乾呈于2014年12月16日入住“利民宾馆”8202房间,在刘乾呈入住的旅行箱内被公安机关搜查出一台黑色塑料电子秤,在房间内自动麻将机盖板下搜查出一个“酷感型动”男士润唇膏包装盒。16.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乾呈通过QQ与黄山市的吸毒人员徐某联系,询问徐某是否要购买冰毒,并让徐某给其介绍吸毒人员。徐某让刘乾呈给自己带10克,刘乾呈在QQ上答应徐某称“直接给你带2000元的,到时候我多装几个就是了”。2014年12月16日,徐某将刘乾呈和周某带至出租房内,刘乾呈问徐某说好的2000元钱是否准备好了?徐某回答说没有,二人商定次日再付款。刘乾呈、周某便带徐某前往天竺商务酒店斜对面车辆停放处捡拾冰毒。在天竺商务酒店门口,徐某发现有疑似警察盯梢便随即溜走。刘乾呈用手机将皖J×××××车拍照后通过QQ发给徐某。17.证人李某、鲁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6日下午一点对自己开的利民宾馆8202房间进行了打扫,下午五时左右被告人刘乾呈和周某入住自己开的利民宾馆8202房间,入住时间在十分钟左右就出门了。次日,公安机关带周某对利民宾馆8202房间进行了搜查,在刘乾呈入住的旅行箱内被公安机关搜查出一台黑色塑料电子秤,在房间内自动麻将机盖板下搜查出一个“酷感型动”男士润唇膏包装盒,内有冰毒。18.被告人刘乾呈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和周某搭乘大巴车从浙江省瑞安市来到安徽省黄山市,下高速后二人入住休宁县“利民宾馆”8202房间,之后二人赶到屯溪区天竺商务酒店附近与徐某见面。当日18时许,自己将准备交易冰毒藏匿于天竺商务酒店斜对面皖J×××××汽车车底,然后与徐某见面的事实。19.病历、诊断书、医疗费票据,证实被告人患有××病,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乾呈贩卖冰毒给徐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乾呈贩卖毒品数量为11.7克,对被告人刘乾呈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乾呈辩解:对于11.7克冰毒自己是被现场抓获的交易未完成,是犯罪未遂;在休宁县“利民宾馆”8202房间自动麻将机盖板下搜查出的冰毒不是自己的。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3、5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对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和辩护人均提出犯罪未遂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既遂是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犯罪既遂不能单以行为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是否发生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为条件,而应当以构成全部犯罪要件为标准。本案中被告人刘乾呈辩解为犯罪未遂,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刘乾呈已将毒品从浙江省瑞安市带到黄山市,并将11.7克冰毒藏匿在皖J×××××车底下,该毒品已经进入交易现场,被告人贩卖毒品已经完成了犯罪全过程,属于犯罪既遂。对于在休宁县“利民宾馆”8202房间的一台自动麻将机内搜查出的毒品19.6克(毛重),不具有证据的唯一性,无充分证据证实为被告人刘乾呈所贩卖的毒品,故对该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乾呈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维护国家法律,保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乾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电子秤一台、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雍    平审 判 员 章    芳人民陪审员 操  礼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凌丽娟(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