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少民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少民初字第00371号原告张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胡某离婚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屈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峥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