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裴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裴某,农民。被告史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文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志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