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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施金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金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050号移送执行部门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施金兴。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施金兴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启刑初字第0022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施金兴应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5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受害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刑初字第00228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受害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朱华兴执行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玉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