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2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滦南县旭日制线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967号原告:陈某。被告:滦南县旭日制线厂,住所地:长凝镇温庄村。负责人:温玉成,系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滦南县旭日制线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已交纳)。审判长刘国安代理审判员刘运宽代理审判员贾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宿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