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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行执审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常德市鼎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喻杰勇、江红梅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德市鼎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常鼎行执审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临沅路51号。法定代表人陈顺来,该局局长。2015年8月13日,本院收到常德市鼎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常德市鼎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鼎城区征决字(2015)X230《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鼎城区征决[2014]X2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生效日期为2015年10月1日。故常德市鼎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该决定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常德市鼎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田晓晖审 判 员  贾 军人民陪审员  沈超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易宇平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