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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18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潘禹与孙昌军、松原市天元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禹,孙昌军,松原市天元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1844-1号原告潘禹,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晶,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昌军,现住吉林省扶余县。委托代理人吕树勋,吉林鑫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松原市天元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康宁街1446-4号。法定代表人祖春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洪波,吉林鑫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禹诉被告孙昌军、松原市天元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工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禹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禹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90元,减半收取229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潘禹自负担。审 判 员  李洪武代理审判员  李 萌人民陪审员  白惠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