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商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万明与陈侠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明,陈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商初字第1272号原告王万明,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陈侠,男,195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明诉被告陈侠买卖合同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万明因与被告陈侠自行和解,原告王万明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侠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中,原告王万明因与被告陈侠就本案诉争的事实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明撤回对被告陈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王万明负担。审判员 王全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殿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