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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24号原告:王某,务工。委托代理人:王金柱,退休工人。被告:赵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春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