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24号原告:王某,务工。委托代理人:王金柱,退休工人。被告:赵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春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