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永康市古山捷功金属制品厂、楼爱飞与楼爱飞、王超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古山捷功金属制品厂,楼爱飞,王超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2441号原告:永康市古山捷功金属制品厂。法定代表人:方爱春。委托代理人:应希汉。被告:楼爱飞。被告:王超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古山捷功金属制品厂与被告楼爱飞、王超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古山捷功金属制品厂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古山捷功金属制品厂的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康市古山捷功金属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元,由原告永康市古山捷功金属制品厂负担。审 判 员 朱蓓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