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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一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玉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开发支公司、张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开发支公司,张斌,潘锦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一初字第445号原告张玉玲,女,195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董亚栋,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派出所民警,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开发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凯旋路66号。法定代表人张跃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宪锋,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斌,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廛河区。被告潘锦锦,女,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玲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开发支公司、张斌、潘锦锦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玉玲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05元,由原告张玉玲承担。审 判 长  卫艳霞人民陪审员  毕少华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