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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执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诉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执字第70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一五年六月五日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054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816,754.71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0,568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本市闵行区,为便于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0547号仲裁裁决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敏代理审判员  姚立俊代理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 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